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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另案確權後提出異議應裁定駁回
原標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另案 確權後提出異議應裁定駁南投監視器價格回 【案情】
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於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於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準向白某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瞭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後,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並支付相應違約金。後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瞭嚴某名下房屋一套。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被執行人嚴某之子)向其他非執行法院對所保全房屋提起確權之訴,非執行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所查封房屋為嚴小某所有,嚴某、袁某(嚴小某之母)協助嚴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外人嚴小某持該確權判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對該查封房屋的執行。
【分歧】
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如何繼續執行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執行法院可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對所查封房屋繼續執行。因在該房屋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不能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權之訴,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駁回異議申請裁定不服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該確權之訴的判決不能對抗執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
第二種意見,執行法院應裁定異議成立,不再繼續執行所查封房屋,該執行標的物已被其他法院確權認定為案外人嚴小南投監視器店某所有,該確權之訴判決書的既判力應當受到普遍尊重,執行法院也應當受到判決書的約束,不得再繼續執行該房屋。不管嚴某目前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隻能執行嚴某的其他財產。
【評析】
執行實踐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確認執行標的物屬於案外人所有,以確權之訴裁判文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困擾執行實踐的常見難題。筆者同意上述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案外人無權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條確立瞭執行中案外人異議和異議之訴制度,意在排除案外人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認之訴南投監視器材料的訴權。案外人異議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救濟。一旦執行法院對某項財產采取瞭執行措施,案外人隻能通過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和異議之訴的途徑進行救濟,這既能有效避免不同法院之間就同一事項所作判決相互沖突,也是防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利用其他法院所作生效法律文書規避執行的最有效途徑。所以,案外人嚴小某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立法精神。
其次,案外人可通過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進行確權。2015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台中監視器監視系統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並作出裁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瞭案外人應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並可在異議之訴中請求法院確認其對執行標的物的權利。
最後,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幹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後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案外人嚴小某以確權判決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執行法院經審查後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嚴小某對裁定不服,可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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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案外人無權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條確立瞭執行中案外人異議和異議之訴制度,意在排除案外人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認之訴南投監視器材料的訴權。案外人異議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救濟。一旦執行法院對某項財產采取瞭執行措施,案外人隻能通過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和異議之訴的途徑進行救濟,這既能有效避免不同法院之間就同一事項所作判決相互沖突,也是防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利用其他法院所作生效法律文書規避執行的最有效途徑。所以,案外人嚴小某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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